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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作者:南苑中学更新时间:2019-04-29 14:07点击量:0

嘉定区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9年修订)

嘉教工委〔 2019 〕6号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教育系统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师〔2018〕18号)《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8〕19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本区教育系统幼儿园、中小学校、特殊教育机构、校外教育机构、成人学校、中高等职业学校以及教育学院等教育机构的教师(含非编),也包括所有在本区就职的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学校的工作人员。本区教育系统内的其他职工(含非编)、保育员等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含解除聘用合同),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根据受处分和处理情况,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1.受到处分处理的期限:警告为6个月,记过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为24个月。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具体如下:

(1)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4)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5)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的处理期限为6个月,在处理决定有效期及当年度内,不能参与各类评奖;受到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处理的,当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处理期内,学校应加强对该教师的教育引导与行为规诫,采取适当方式对其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一)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二)通过课堂教学、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三)工作期间消极怠工、敷衍教学,如工作时间玩电子游戏、炒股,在课堂上接、打手机,无教案上课、无故停课或擅自找人代课、替班等违反教学纪律的行为,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或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四)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等学校活动中,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原则,产生负面影响;歧视、侮辱、虐待、孤立、伤害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猥亵、性骚扰行为,造成学生身心伤害。

(五)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背诚信原则。

(七)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各种形式的财物馈赠,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歧视学生家庭,指责、训斥家长,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八)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等,或在为学生提供代办服务的过程中收受回扣;组织、参与有偿补课,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学生及家长相关信息;参加带有营利性目的的教辅读物的编写,以此谋取私利。

(九)以错误方式表达个人利益诉求,恶意诋毁他人或集体,无正当理由但坚决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干扰正常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学校声誉。

(十)个人生活作风不良,日常言行、着装有损教师职业形象,或沉迷低级趣味,沾染黄、赌、毒等恶习。

第五条 学校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及时处理:

(一)通过校内自查、信访及其他渠道发现教师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通过钉钉向区教育局报备,经区教育局同意后备案;

(二)对被调查教师的违反师德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调查了解真实情况,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区教育局应当组织听证。

(四)按照处理决定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免予处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理教师本人;

(六)教师本人确认对处理决定无异议的,将处理决定在校内一定范围内公布;并通过钉钉及时报备区教育局;

(七)教师受到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及以上处理的,将处理决定存入该教师年度师德档案;受到责令检查以上处理的,须将处理决定同时存入该教师人事档案;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还应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区教育局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教育局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区教育局决定并报区人社局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区教育局决定并报区人社局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区教育局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由学校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五)情节特别严重,且急需处置的,由区教育局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受处理教师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反师德行为事实;

(三)处理的种类、受处理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四)不服处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区教育局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区教育局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根据具体情况,完整存入教师年度师德档案、人事档案、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区教育局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 教师在受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期满,经区教育局批准后解除处理。

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理。受处理教师要求区教育局提供解除处理相关证明的,区教育局应当予以提供。

第十四条 教师在受处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个人提出解除处理申请,经区教育局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理。

第十五条 教师处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区教育局对受处理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

(二)按照处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理的决定;

(三)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理的决定;

(四)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并在原宣布处理的范围内公布;

(五)根据具体情况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理的决定存入该教师年度师德档案、人事档案、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解除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嘉定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嘉定区教育系统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置基本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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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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