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苑中学学生奖惩条例

作者:南苑中学更新时间:2018-11-17 11:08点击量:0

南苑中学学生奖惩条例

为全面贯彻和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按照《中学生守则》、《嘉定区中小学行为规范示范校评估“学生行为表现”检测标准》和《南苑中学学生一日常规》的要求,为了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同时加强对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强化制度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一、奖励

奖励分为班级、年级和学校三级层面。

1、先进事迹的奖励

对班级中的好人好事采用口头表扬、板报表扬等方式进行。较为突出的优秀事迹,由班主任上报至年级再至政教处,采取年级大会表扬、全校表扬、授予光荣称号等形式进行。

2、优秀学生的奖励

每学年对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分别授予校级“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团员”等称号,并参与区级以上的各类评选活动。

(1)以上荣誉称号由各班在学生自报、互评的基础上,上报至年级组讨论、审核,然后政教处再审核并上报校务会议通过后,予以公示。

(2)市、区级荣誉称号应在校的同类荣誉称号中产生,政教处在充分听取年级组的意见基础上讨论决定,报请学校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后,经公示后上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二、处分

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将视其违纪情况轻重,给予如下处分:口头警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

(一)学生违纪处理内容

1、学习态度不端正,作业经常不做,经老师反复教育仍没有改观,视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口头警告或警告处分。

2、顶撞、侮辱教师,扰乱正常教学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3、偷窃、破坏公共和他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照价退赔外,学校将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4、阅读、传播不健康内容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5、在校期间不得擅自使用手机,一旦发现予以没收,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口头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班主任同意方可使用);

6、殴打他人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架为首者、纠集校外人员打架者,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7、每学期连续迟到、早退达3次或累计旷课达3节以上,经学校教育,并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无效者,应给予口头警告直至记过留校察看;

8、有抽烟、酗酒、进网吧和KTV等娱乐场所、逃夜等不良行为,经教育不思悔改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9、凡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场规定,进行作弊并经监考教师劝阻无效者,给予警告处分,拒不认错或有连续作弊情况者,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处分的撤销

警告以下受处分学生在一学期以上,严重警告以上受处分学生一学年以上,经过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可申请撤销处分,程序如下:

1、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班主任根据学生提出申请在征求任课教师和班级学生意见后,将材料上交年级组;

3、年级组讨论认可,报请政教处审核;

4、政教处审核后,提交学校德育领导小组讨论批准。

5、如学生在被处分后直至毕业仍无悔改表现,或在处分期满后未提出书面申请,处分不予撤销。对于毕业班学生,得到处分未满期限的,毕业证书暂不发放,待处分期满,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根据其以后的表现,决定是否同意发放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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