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南苑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作者:南苑中学更新时间:2018-11-18 21:33点击量: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校务公开、民主管理,保障教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和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学校。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党组织应当把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协调关系,充分发挥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五条  教代会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校长也应当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为教代会履行职责、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2次教代会(教职工大会)。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审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教职工聘用聘任方案、奖惩办法、重要规章制度、校内收入分配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审议通过后,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议正副校长、学校党组织书记。根据上级领导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领导干部人选的工作;

(四)审查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审查监督教代会通过的重要事项以及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监督或通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教代会提案以及作出的决定,校长应当认真处理和落实。校长对教代会通过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应当及时交换意见,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并按照程序重新表决。复议后教代会和校长意见仍不统一时,可以提请学校党组织协调解决,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可以当选为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应当由热爱教育工作、具有良好师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心为群众服务的教职工担任。

第十一条  选举教代会代表一般以年级组(或工会小组)等为选举单位(或选区)。选举应当有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组成既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又要以教师为主体。其中教育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代表人数应占代表总数的70%以上,应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职工代表。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选为代表,其代表名额分配到相应的选举单位,直接参加选举。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按规定程序撤免本选举单位的教代会代表。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委员会)对当选代表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符合代表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程序,审查通过后代表名单应当公布。

教代会代表组成若干代表组,组长由所在组的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届教代会届期相同,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校内有关人员或离退休教职工,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特邀或列席代表的总数不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撤免的情形与补选:

(一)在任期内调离、退休、与学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因各种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

(三)严重失职失去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的;

(四)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违法违纪受到留校察看以上严重处罚处分的;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对教代会议程发表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和提案。

(三)有权对学校和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参加由工会组织的对学校有关工作的检查、巡视等活动。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定期述职,提高履职能力。

   (二)参加教代会活动,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协助做好群众工作。

   (四)提高自身素质,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培训:

(一)培训的主要内容:教代会的职权、代表的权利与义务、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学校的规章制度、发展规划以及教代会知识等;

(二)培训的形式:集中培训与网上培训相结合,专题讲座与经验交流相结合,个案剖析与问题咨询相结合;

(三)培训的时间:每年度至少一次,每次不少于一小时。培训情况列入对组织者和参与者的考核范围。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代表名额根据下列规定确定:

(一)教职工总数不足50 人的,全体教职工参加;

(二)教职工总数在50 人~100 人的,代表名额不少于30人;

(三)教职工总数在101 人~200 人的单位,代表名额为教职工总数的25 %~30 %(且不少于30人);

(四)教职工总数在201 人~500 人的单位,代表名额为教职工总数的20%~25 %(且不少于50人)。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制度,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期满应当按时换届。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学校与工会须协商一致,学校应当将延期换届的理由和延期时间告知全体教职工,工会将延期换届情况向上一级工会报告。延期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设立常任主席团。成员由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担任,由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和学校其他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应当占主席团成员半数以上。

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工会提名,报请同级党组织同意后,在预备会议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大会期间负责主持会议和各项活动,听取并反馈代表组审议意见,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决议和决定草案等,讨论决定以及处理大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除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可以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由教代会代表小组组长、专门工作小组组长、主席团成员、工会委员会委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承担教代会相关工作。规模较小的学校也可以设立一个综合性的民主管理专门小组。专门工作小组成员由工会提名,大会表决通过。专门工作小组组长由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担任。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工会提名,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予以确认。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成立召开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教代会的筹备工作。筹备工作小组由学校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常务副组长,工会委员会委员和若干教师代表组成。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代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每次教代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三十条  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大会召开的七日前送交教职工代表。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

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表决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大会的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大会发言、表决选举、形成决议等。每次教代会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供代表讨论。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式。

选举和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教代会表决和选举的事项应当在大会闭会后一周内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对本单位以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任何人应当尊重表决结果,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学校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本单位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可以在会议和闭会期间征集提案。每学年的提案征集活动不少于一次。提案的征集、立案、处理、落实、检查等情况应当向下一次大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或者学校党组织、校长和工会共同研究决定,可以提前召开教代会或者召开临时教代会。

第三十六条  学校首次建立教代会制度或教代会换届召开的第一次会议,工会应当提前十天向上一级工会提出书面报告。

教代会闭会后,工会应在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本次会议的情况向上一级工会报告备案。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工会在教代会筹备、召开和闭会期间,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负责教代会代表的选举、撤免、补选;提出会议议题、议程;提出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和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建议名单,报学校党组织同意;征集和整理提案;做好教代会文件的准备工作;

(二)承担教代会会务工作,安排代表讨论,汇总整理讨论审议意见,协助大会主席团处理有关事项;

(三)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处理,组织代表小组及专门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和临时教代会;

(四)负责教代会代表的管理、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如设立教代会筹备工作小组,则筹备工作小组承担本条有关工作职责。

第三十九条  教代会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检查。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嘉定区南苑中学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01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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