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南苑中学校外治安辅导员制度

作者:南苑中学更新时间:2018-11-18 22:04点击量:0

一、学校应聘请所在地派出所(警察署)的一名社区民警担任本校的校外治安辅导员。各派出所(警察署)应根据辖区内学校的分布情况及其周边治安现状等特点,安排合适民警担任校外治安辅导员。为保证工作质量,担任校外治安辅导员的民警原则上不能同时兼任3个以上学校的校外治安辅导员。

二、学校党支部书记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各班班主任为该班治安责任人;同时,学校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落实学校治安第一责任人及班级治安责任人与校外治安辅导员定期联系的工作措施,配合校外治安辅导员开展工作。

三、担任校外治安辅导员的民警应向学校发放“工作联系卡”,每月至少到相关学校工作两次,并将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及相应工作意见等记录至《校外治安辅导员工作手册》。

四、学校应注意收集、掌握各类扰乱、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及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情况或线索,并向校外治安辅导员反映,必要时应及时报警。校外治安辅导员发现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的各类治安问题,以及接到校方反映的情况或线索,属自己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处理、处置;不属自己职责范围的,要认真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配合落实相关工作措施;学校治安责任人应将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等记录至《学校治安责任人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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